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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孟信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同信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康孟*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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