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康同信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孟信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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