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定兴县国土资源局、定兴县城乡规划局、定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兴镇人民政府、定兴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以与本案同样的诉讼请求和同样的证据材料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本院作出(2015)高行初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