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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某某维修销售中心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西宁某某维修销售服务中心的行政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2013年因建设西宁市海湖新区某桥匝道项目,西宁市某区建设局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5日、9月6日两次违法对起诉人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某号处于拆迁范围之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后,起诉人多次与西宁市某区建设局协商补偿事宜,直至2015年2月12日,西宁市某区建设局才仅就房屋价值和装修依据会议纪要进行了部分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均未依法进行相应补偿。起诉人要求西宁市某区建设局依法进行补偿,但是其以种种理由拖延,2015年6月,起诉人向西宁市某区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法进行补偿,但是其仍不予理会。故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西宁市某区建设局履行拆迁行政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补充补偿起诉人房屋价值、装修、隐蔽工程、搬迁费、职工安置、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费等各项费用45083094.57元,并划拨商业工业用地2539.56平方米用于起诉人企业安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西宁市某区建设局之间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已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系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宁某某维修销售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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