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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周诉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线外临时征用着原告张*周家位于广南县珠街镇珠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岩家洞(地名)和弯*(地名)处的土地,第一次丈量岩家洞的面积为3.2亩,实地复核时确定为2.03亩,第一次丈量弯*的面积为0.6亩,实地复核时确定为0.48亩,原告张*周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对该二块地的补偿签订了《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岩家洞协议赔偿金额为2000元,弯*协议赔偿金额为800元,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将协议赔偿金额2800元支付给原告张*周。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原告张*周多次向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索要岩家洞和弯*这二块地的补偿款,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以补偿款已按协议支付给原告张*周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张*周不服向广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9月25日,广南县人民政府以广政行复决字(2014)21号《广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驳回张*周的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一审判决认为,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着原告张*周家位于广南县珠街镇珠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岩家洞”(地名)和“弯子”(地名)处的土地,并且原告张*周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对该二块地的补偿签订了《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已按《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对原告张*周进行赔偿。原告张*周认为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着其家油茶林地3.2亩,外线征用着上弯子承包地0.6亩,原告张*周仅提供了珠西二级公路林地补偿统计表和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不能足以证明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原告家油茶林地3.2亩和上弯子承包地0.6亩,故原告张*周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3967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珠街人民政府依据原告张*周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签订的《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的规定,将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张*周,有其签名领款的证据,原告要求按8796元/亩和19205元/亩的标准补偿没法律依据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周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被征地的事实为:上诉人的“岩家洞”有二块地同时被征,以“岩洞”为隔界,“岩洞”的下边被征2.03亩,“岩洞”上边被征3.2亩油茶林地。然被上诉人只付2.03亩一块地的补偿费给上诉人;尚有3.2亩的另一块油茶林地未补偿给上诉人。上诉人的“弯子”地被征一块0.48亩;同时在“弯子”名下的不同地点也被征一块0.6亩。然被上诉人只付0.48亩一块地的补偿费给上诉人;0.6亩的另一块地的补偿费未补偿给上诉人。以上征地事实,在丈量时上诉人均在丈量单据按手印,然被上诉人只写一联单并拿走致上诉人无丈量地时的单据底子。珠西二级公路征地时,其他乡镇均写二联单,一联单由政府拿走,另一联单由农户保存,以避免发放和领取补偿款时侵害着农户利益。然被上诉人却早有预谋,只写一联单并拿走给农户无依据,以便隐匿农户补偿款而农户又无依据索要;

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岩家洞”确被征了二块地,然一审却只偏信被上诉人辩解,认定只征一块地;另上诉人在“弯子”名下确有二块地被征,然一审也只偏信被上诉人辩解,认定只有一块地。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到实地核实,导致一审根本上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为侵占上诉人的财产,被上诉人用心良苦的运用多种手法剥离去、隐匿去上诉人的征地面积。这是没有行政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体现司法为民,践行公平正义,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2015)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重审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未提交二审书面答辩材料。

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号证据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以证明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用着张*周家岩家洞和弯子的土地属于临时用地,面积为2.03亩和0.48亩,采取的是协议赔偿方式,协议赔偿金额为2000元和800元;

3号证据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复垦及青苗一次性赔偿到户付款表,以证明张**家已领取岩家洞2.03亩旱地的协议赔偿2000元和弯子0.48亩旱地的协议赔偿800元;

4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09)117号),以证明没有19205元/亩和8796元/亩的补偿标准;

5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以证明张**所领取的珠西二级公路补偿情况。

上诉人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以证明张**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支付征地补偿费,县政府经复议被驳回;

2号证据珠西二级公路林地补偿统计表,以证明原告3.2亩土地未支付征地补偿款;

3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以证明丈量的土地是3.2亩。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在一审提交的1-3号证据、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在一审提交的1-5证据作出的认证正确,本院对上列证据作出的认证与一审相一致。

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张**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认可的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5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中证明:张**已领取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共9块(含土地、林地)。2015年7月7日,被上诉人张**在本院向其调取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以下事实: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共征用着其土地和林地9块(含其主张未领取补偿的“岩家洞”油茶林地3.2亩和“上弯子”承包地0.6亩)。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认可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共征用着其土地和林地9块,与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提交并经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认可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已领取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和林地补偿共9块的土地和林地数量相吻合,上诉人被征用的9块土地和林地,被上诉人已依法全部补偿完毕。上诉人主张未领取“岩家洞”油茶林地3.2亩和“上弯子”承包地0.6亩补偿的理由,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其已领取的9块土地和林地补偿之外,还有2块土地和林地被征用且未领取补偿,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支付2块土地和林地的补偿费,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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