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争议已解决。现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