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刘*碧诉被告营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杜**、刘*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刘*碧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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