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杜**、刘**与营山**管理局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刘*碧诉被告营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杜**、刘*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刘*碧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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