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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陈**、陈智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陈**、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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