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陈**、陈智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陈**、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