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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胶合板厂与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胶合板厂请求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行政补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胶合板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胶合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胶合板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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