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为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错误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