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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吕**诉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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