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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孙**诉雅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孙**诉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张**、孙**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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