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华诉被告大竹县房屋征收局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以该涉案房屋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认定权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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