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冯**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贺**与大竹县房屋征收局拆迁行政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孙**诉雅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杜**、刘**与营山**管理局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棉**限公司诉被告石棉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与向天元、向泽香、向天茂不履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某某某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思南县塘头镇政府土地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方周诉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锦屏县生采石场诉锦屏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