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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与向天元、向泽香、向天茂不履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向天元、向泽香及原审第三人向天茂不履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华蓥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蓥市国土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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