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向天元、向泽香及原审第三人向天茂不履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华蓥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蓥市国土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贺**与大竹县房屋征收局拆迁行政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拆迁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孙**诉雅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杜**、刘**与营山**管理局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棉**限公司诉被告石棉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冯**诉被告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房屋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思南县塘头镇政府土地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锦屏县生采石场诉锦屏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某某、邓某某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