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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某某、邓某某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某某、邓某某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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