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酉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李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酉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酉阳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酉阳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酉阳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