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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曹**等诉重庆市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等7人诉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丰都县土房局)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丰**民法院受理后,因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重庆**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4年10月15日,重庆**人民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作出(2014)渝三中法行辖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丰都县土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等人的诉讼代表人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丰都县土房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况万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工业园区水天坪工业园征地拆迁的公告》后,曹**及家人合法私有的房屋即被“管委会”征收性拆除。至此曹**私人为公益作出了特别牺牲。但法定的补偿义务主体丰都**理局一直未对曹**及家人等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长达7年之久,一直未依法即时对其作出“填补、回复”性的行政补偿。依法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现曹**农村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且与周边土地形成了土地级差。曹**为此多次申请被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丰都府办发(2005)116号《丰都县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征收房屋后的“行政补偿”职责,但至今未严格依法履行,且严重超过了“行政补偿”程序的时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丰都府办发(2005)116号《丰都县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并按曹**及家人的选择,作征收房屋后的划地安置(按15平方米/每人计)方式的行政补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05平方米或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原告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306房地证2007字第00632号房产证,拟证明曹**等7人共有的房屋使用权面积141.05㎡。2、定额罚款收据、收费收据,拟证明其另有231.08㎡的房屋。3、《征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协议》,拟证明曹**等7人的房屋共计372.33㎡被“征收”。4、曹**、傅**、曹**、曹**、郑**、曹**、曹*可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曹**等7人的身份情况,7名原告是一家人,是房屋共有物权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3年7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丰都县设立了重庆市名山工业园区,并于2006年3月经国**改委审核通过,重庆市名山工业园区更名为重庆丰都工业园区。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7年8月起,先后征用了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村1、2、3、4社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丰都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2007年8月2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工业园区水天坪工业园征地拆迁公告》后,对拆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及相关建构筑物和地表物进行了征地拆迁。被答辩人与重庆丰**理委员会签订了《征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设施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甲方全额支付了乙方各项补偿、安置补助资金248295.04元,并办理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从2010年至今多次通知被答辩人到丰都县义兴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住房统建安置协议,因被答辩人无理要求而无法达成住房统建安置协议。被答辩人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不可能按城市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工业园区均系统建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化销号安置而非划地自建安置。为此,答辩人只能履行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统建住房安置的义务。

被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1、国发委2006年3月8日第四批省级开发区名单;2、渝园区办(2007)6号批复;3、2007年7月27日丰都**管委会第五次会议纪要;4、渝府地(2007)519、520、521号用地批复;5、丰都府告(2007)6号通告;6、丰都府告(2007)7号公告。拟证明丰都**管委会经国**改委批准成立,并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征地建设,丰都县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征地公告。

第二组:7、丰都府办发(2005)116号通知;8、丰**(2008)65号通知;9、丰**(2008)67号通知;10、丰**(2010)34号通知;11、渝丰工管**(2010)58号请示;12、丰**(2010)115号批复。拟证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政策依据。

第三组:13、兴**(2011)62号汇报;14、兴**(2014)62号报告。拟证明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调查及相关情况。

第四组:15、实物(房屋及土地)调查资料。拟证明曹**获得房屋、土地、青苗等补偿的基础数据。

第五组:16、征地拆迁补偿协议;17、购房通知单领取表实物调查资料;18、曹**征地统建购房通知单及申请书。拟证明通知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依据。

第六组:19、统建房安置协议书及结算统计表;20、曹**土地、房屋、青苗、安置等补偿明细表;21、水天坪村村社合并情况表,统建安置房照片。拟证明原告曹**家实际获得征地拆迁赔付金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丰都县人民政府征收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村2、3社的农村集体土地,作为重庆丰都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2007年8月2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丰都府告(2007)7号《关于工业园区水天坪工业园征地拆迁的公告》。2011年原告曹**以户主的名义与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水天坪工业园征地统建住房安置协议书》并拆迁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告是丰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在丰都县行政管理辖区内履行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定职责。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丰都县人民政府征收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村2、3社的农村集体土地,作为重庆丰都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后,被告没有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对被拆迁人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曹**及家人的选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05平方米或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属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具体安置方式原被告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内协商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个月内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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