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曾某某诉被告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云阳县巴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