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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奉节县移民局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诉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周**申请再审称,1992年4月4日前,周**在自留地改建住房共计350.17平方米。移民外迁时,补偿到位砖混结构房屋面积242.87平方米,金额68732.21元。2012年补偿到位增建住房砖混结构房屋面积25平方米,金额5750元。重庆**移民局还应补偿周**砖混结构房屋面积62.3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20平方米,共计82.3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奉节**员会文件、奉建委发(1992)规字23号文、市政环卫园林设施配套费缴款书等材料为证。周**于2011年2月16日向重庆**移民局提出关于增建住房补助的申请后,重庆**移民局作出奉节信访初字(2013)30号答复意见,该回复侵犯了周**的合法权利,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提交意见称,周**房屋的房产证确认面积及新增房屋面积共计267.87平方米。周**所称还有82.3平方米房屋没有补偿,是其对1992年房屋进行改建时有关面积的错误理解,将改建成住房的猪圈厕所分两次计算了面积,实际周**无任何证据证明尚有82.3平方米的房屋存在。故二审判决采信的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对周**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及《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负责三峡工程奉节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具有对移民增建住房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认定的法定职责。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移民增建住房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10)129号)系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针对移民增建住房补助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可以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实施移民增建住房补助工作。该文件第五条第(一)项对无证据保全增建移民住房核实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对移民户申报的移民增建住房,在搬迁时未经政府组织丈量且无证据保全的,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在原移民搬迁乡镇和村(居委会)不少于2人以上干部(必须要有一名是财政供养人员)出面证明属实的基础上,再由乡镇组织调查核实,并经申请人所在社的非申请人直系亲属3人以上村民证实后,按移民增建住房补助工作程序认定。”因周**提交增建住房补助申请时未依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据此作出奉节信访初字(2013)30号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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