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线外临时征用着原告张**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弯子(地名)(也称当门凹塘)处的土地,第一次丈量面积为0.11亩,实地复核确定面积0.1亩,临时用地无法恢复转为永久性征地,属旱地,原告张**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上签名领取补偿款1962.4元,其中:旱地补偿1862.4元、青苗补偿100元。珠西二级公路正线征用着原告张**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对门山杉木林地0.46亩,原告张**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正线补征)》上签名领取经济林地的补偿款5869.6元。珠西二级公路正线征用着原告张**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对门山金竹林地0.175亩,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经济林地到户统计表(正线)》上,原告已领取补偿款2422.7元,其中:林地补偿1364.74元、安置补助费603.05元、林木补偿454.91元。大凹子地幼杉树600棵,征地工作组在征地丈量和清点树苗时,发现原告张**直接将杉树桠枝插入土里,在现场工作组已告知原告张**对杉树苗不予补偿,对该地经公示后已进行补偿。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原告张**多次到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领取征地补偿款,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以补偿款已按规定支付给原告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张**不服向广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9月25日,广南县人民政府以广政行复决字(2014)18号《广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驳回张**的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认为,珠西二级公路外线、正线征用着原告张*祥家的土地,原告张*祥已在《付款表》上签名领取补偿款,征地工作组在清点大凹子地幼杉树发现原告张*祥直接将杉树桠枝插入土里,工作组已告知原告张*祥对杉树苗不予补偿。原告张*祥要求补偿外线征用着“当门凹塘”和“对门山”的土地,正线征用着“对门山”杉木林地和金竹林地,但其未能提供其家在征地范围内有相同的两块地和大凹子地的幼杉树600棵是成活树苗的证据,故原告张*祥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1721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珠西二级公路外线、正线征用着原告张*祥家的土地,原告张*祥已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面积统计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正线补征)》、《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经济林地到户统计表(正线)》上签名认可征用的面积并领取补偿款,有其签名领款的证据,对于大凹子地的幼杉树600棵系原告张*祥用杉树桠枝插入土里套取补偿款,当天清点时已告之不予补偿,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祥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被征地的事实为:上诉人的“弯子”旱地被征用0.1亩,同时“当门凹塘”旱地也被征用0.11亩。此二块地系不同地点的二块地面积。然被上诉人只付“弯子”的0.1亩旱地补偿款给上诉人,尚有“当门凹塘”的0.11亩旱地补偿款未付上诉人。上诉人的“对门弯弯”梨子、桃子、苹果林地被征用0.46亩,同时“对门山”的杉木林地也被征用0.46亩。此二块地系不同地点和不同种类的经济林地面积。然被上诉人只付“对门弯弯”的0.46亩梨子、桃子、苹果林地的补偿给上诉人,尚有“对门山”的0.46亩杉木林地的补偿未付给上诉人。上诉人的“对门山”竹林地,第一次征用0.175亩,第二次补征0.8亩。它系同一块地被两次征用的不同面积,然被上诉人只付第一次征用0.175亩的竹林补偿款给上诉人,尚有第二次补征的0.8亩竹林地补偿款未付给上诉人。以上征地事实,在丈量时上诉人均在丈量单据上按手印,然被上诉人只写一联单并拿走,致上诉人无量地时的单据底子。珠西二级公路征地时,其他乡镇均写二联单,一联单由政府拿走,另一联单由农户保存,以避免发放和领取补偿款时侵害着农户利益。然被上诉人却早有预谋,只写一联单并拿走给农户无依据,以便隐匿农户补偿款而农户又无依据索要;

二、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被上诉人通过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张**、张**二个村干部作伪证,把香炉山的(金家弯子、弯子、凹塘、当门凹塘、对门山、大凹子杠杠、庙子杠杠、庙子、庙门口)等9个历史地名混合和篡改成一个地名即“当门凹塘”。这样,就很便利地把上诉人的“当门凹塘”0.11亩旱地和“对门山”的0.46亩杉木林地和对门山的08亩竹林地补偿款剥离和隐匿去而无把柄;

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到实地核实,以求证系上诉人把同一地点的一块地说成二块地以套骗补偿款,还是被上诉人把不同地点的二块地制作成一块地以谋取补偿款,导致一审根本上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为侵占上诉人的财产,被上诉人用心良苦的运用多种手法剥离去、隐匿去上诉人的征地面积。这是没有行政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体现司法为民,践行公平正义,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2015)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重审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未提交二审书面答辩材料。

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号证据证明,以证明香炉山村小组金家弯子、弯子、凹塘、当门凹塘、对门山、大凹子杠杠、庙子杠杠、庙子、庙门口为同一地名,村民多称为当门凹塘;

2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面积统计表》及《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以证明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用着张**家弯子的承包地为旱地,面积0.1亩,张**在《统计表》和《示意图》上签字压印确认;

3号证据珠西二级路征用张**户林地林木原状图(部分)照片,以证明张**在行政起诉状中所提0.11亩土地所在位置,该地块于2010年9月6日实地丈量计算并经张**本人签字压印确认面积为0.1亩,证明张**在行政起诉状中所提16棵杉木所在位置,但从原状看该地段没有杉木,证明张**在行政起诉状所提0.46亩林地所在位置,该林地0.46亩的补偿张**已领取;

4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以证明张**家已领取弯子0.1亩承包地的补偿1862.4元和青苗补偿100元,两项共计1962.4元;

5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林地补偿统计表》及《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以证明珠西二级公路征用着张*祥家对门的林地0.46亩,张*祥在《统计表》和《示意图》上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6号证据张**所称两块0.46亩杉木林地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以证明张**所称两块0.46亩杉木林地的四至界限,群众现场指认确定张**只有一块杉木林地;

7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经济林地到户统计表(正线补征)》,以证明张**已领取0.46亩经济林地的补偿5869.6元;

8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经济林地到户统计表(正线),以证明张**已领取0.175亩竹子的补偿2422.7元;

9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09)117号),以证明没有19205元/亩补偿标准和8796元/亩的杉木林地补偿标准;60公分的杉木的补偿标准也不是60元/棵;没有10398元/亩的竹林地补偿标准;

10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以证明张**所领取的珠西二级公路补偿情况。

上诉人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广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以证明张**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支付征地补偿费,县政府经复议被驳回。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在一审提交的广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在一审提交的1-10号证据作出的认证正确,本院对上列证据作出的认证与一审相一致。

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张**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认可的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10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证明:张**已领取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共10块(含土地和林地、林木)。2015年7月7日,被上诉人张**在本院向其调取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以下事实: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共征用着其土地和林地、林木10块(其中“材山脚”油茶林地丈量了两次,含其主张未领取补偿的“当门凹塘”旱地0.11亩和“对门山”杉木林地0.46亩及“对门山”竹林地0.8亩)。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认可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共征用着其土地和林地、林木10块,与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提交并经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认可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已领取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和林地、林木补偿共10块的土地和林地、林木数量相吻合,上诉人被征用的10块土地和林地、林木,被上诉人已依法全部补偿完毕。上诉人主张未领取“当门凹塘”旱地0.11亩和“对门山”杉木林地0.46亩及“对门山”竹林地0.8亩补偿的理由,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其已领取的10块土地和林地、林木补偿之外,还有3块土地和林地、林木被征用且未领取补偿,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支付3块土地和林地、林木的补偿费,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