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9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高**(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海中心南支行2069账户的存款予以扣划。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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