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叶**计划生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5]3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6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8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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