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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郭**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管案城(中)(2014)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作出(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186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另本院已向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行为和结果均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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