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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778号佛山市**政管理局与殷理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三工商处字(2014)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117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殷理想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款及滞纳金4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殷理想逾期未能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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