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境保护局与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佛山**境保护局与罗冲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佛禅环罚祖字(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6日,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更名为佛山**境保护局。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等合计60000元、停止项目的生产(通过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使其停止项目生产/使用,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佛山**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9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中关于第一项申请执行标的,停止项目生产,作为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已达到停止项目生产的目的;关于执行罚款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0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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