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9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高**(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472账户的存款予以扣划。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深圳**委员会与王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执行裁定书
珠海市**术监督局与珠海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执行裁定书
安乡**源局与湖南**限公司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佛山**境保护局与罗*执行裁定书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郭**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珠海**源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中华**九洲海关与珠海市**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15)佛三法执字第1778号佛山市**政管理局与殷理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