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源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陈**在珠**银行803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200元予以扣划。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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