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陈**在珠**银行803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200元予以扣划。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佛山**境保护局与罗*执行裁定书
深圳**委员会与王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执行裁定书
珠海市**术监督局与珠海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执行裁定书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郭**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梁**、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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