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4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065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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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