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孔**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林**,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上台村委会二社。

被申请执行人:孔**,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林**、孔**违反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一案,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始卫计征决(2014)第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林**、孔**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08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尚欠缴社会抚养费3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韶始法行非诉审字第3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限期履行促使被执行人林**、孔**履行社会抚养费12644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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