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陈**行政处罚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非诉审字第80号执行裁定书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食药行罚(2014)072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合共10000元,被执行人陈**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我市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陈**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园中环街13号2503房的住所实地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