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肖*桂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审查,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大友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乡**护局与安**鑫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林**行政执行裁定书
陈**与保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乡**源局与湖南**限公司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