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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土地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审查,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准予中止执行,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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