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审查,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准予中止执行,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