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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与湖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大队于2015年4月3日对湖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作出的(岳*107)路政处罚字(2015)第0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湖南省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作出的(岳*107)路政处罚字(2015)第0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南省送变电工**司于2015年3月19日在G107K1519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以(岳*107)路政处罚字(2015)第0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送变电工**司作出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湖南省送变电工**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可以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8月20日本院依法以法院专递(EMS)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送变电工**司邮寄送达(2015)岳中行审字第19号《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但被执行人以收件人不在为由拒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岳*107)路政处罚字(2015)第0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南省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作出的(岳*107)路政处罚字(2015)第0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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