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执行一案。夷陵区人社局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移**司下达了夷人社监理(201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移**司:1、立即支付支付所有员工工资,共计530011.92元;2、申报缴纳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社会保险费;后期工资按月支付给职工。但移**司并未及时履行。2015年8月6日夷陵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2015)鄂夷陵行执字00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移**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移**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移**司在宜昌**财政局还有尚未领取的燃油补贴款94万余元。经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核查,截至2015年8月移**司共需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64271.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宜昌**限公司在宜昌**政局处的燃油补贴款905626.4元(欠付工资530011.92元、欠缴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社会保险364271.64元、执行费11342.84元,以上合计905626.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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