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务局与大冶市**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水务局与申请被执行人大冶市**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7月9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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