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水务局与申请被执行人大冶市**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7月9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王**等87人与厦门**建设局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执行裁定书
强制执行河南**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行政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胶州**源局与郭**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饶**、陈**执行裁定书
夷陵**源局与超亿建材公司土地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强制执行河南**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夷**社局与移**司社会保障行政执行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