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等87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行政执行一案,厦门**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厦门**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区建设局随后发函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目前已完成部分整改,鉴于整改时间较长,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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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