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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实**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以被执行人厦门实**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湖里区从事洗车业务,将洗车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厦湖城执罚(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同月15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厦门市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根据被执行人厦门实**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中,未发现该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厦门实**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向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缴交罚款人民币2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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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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