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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价局与盐城市**总公司通安停车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盐城市物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盐价检案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盐城市物价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物价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盐城市物价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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