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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资源局与江苏连**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70003元。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作出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执行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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