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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源局与郭**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行审字第194号民行政裁定书、胶国土罚字(2014)第54号。处罚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行执字第51号,经本院审查,根据2015年4月3日青中法联字(2015)1号文件,青岛**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在土地违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实施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工作机制明确规定:

本院认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基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机关;2、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确定的组织实施机关;3、不能根据前述规定组织实施机关的,可裁定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因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院(2014)胶行审字第194号民行政裁定书、胶国土罚字(2014)第54号处罚决定书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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