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郭县王府站镇阿拉嘎村砖瓦厂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村砖瓦厂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前行非诉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村砖瓦厂给付工资款233604元。由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县**村砖瓦厂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郭县**村砖瓦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行非诉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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