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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大友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大友国土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审查,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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