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行政处理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唐*食府行政处理纠纷共四十八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87、312-35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唐*食府应向崔**等48人支付工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上述案件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案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7687-7692号、7695-7714号、7716-7737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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