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与吴**行政处罚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8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吴**应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250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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