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新**限公司行政处理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州新**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91-401、384、402-41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及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4)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支付陈**等30名员工的工资款共484838.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邮局以被执行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将信件退回本院。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7653-7674、7678-7685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