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术监督局与珠海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9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珠斗法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珠海斗门支行4480及在工商银行斗门支行2022账户的存款各10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80账户的存款10018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斗门支行2022账户的存款94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并解除上述对两个账户各101400元的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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