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塘)(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4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陈*秀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具加工厂的经营者,该加工厂的财产应视为陈*秀的个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陈*秀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东莞市**具加工厂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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