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崔**、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崔**、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电计生征决字(2014)第124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茂名**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茂名**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5)茂电法行非诉审字第1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执行决定书。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交社会抚养费2511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7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管理和银行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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